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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6种“一户多宅”可以合法确权登记颁证, 农民宅基地权益有保障
发布日期:2025-04-12 13:49    点击次数:90

我国农村宅基地实行“一户一宅”制度,旨在保障农民基本居住需求并节约土地资源。然而,实践中因继承、分户、政策调整等原因形成的“一户多宅”现象屡见不鲜。2023年自然资源部联合农业农村部发布的《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》明确指出,对符合特定条件的“一户多宅”应依法确权登记。本文结合最新政策与司法案例,解析合法“一户多宅”的6类情形及法律依据,帮助农民了解自身权益。

一、因继承形成的合法“一户多宅”
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122条,农村房屋作为私有财产可依法继承。继承房屋后,即使继承人已有宅基地,仍可继续使用房屋占用的宅基地,形成“地随房走”的合法多宅。例如,父母去世后,子女继承其名下农房,即使子女已另有宅基地,该房屋及宅基地仍可确权登记,但需在不动产证书上注明“继承取得”。

政策依据:

《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的通知》(自然资发〔2020〕84号)明确,因继承形成的一户多宅应予登记。

最高人民法院判例(2017最高法行申1126号)指出,继承导致的“多宅”不得简单撤销。

二、符合分户条件但未分户形成的多宅

根据《土地管理法》第六十二条,农村村民达到分户条件(如结婚、成年子女独立生活)可申请新宅基地。若因历史原因未及时分户,但已合法取得第二处宅基地并符合规划,经村集体同意并补办手续后,可确权登记。

典型案例:

河南省宜阳县农民王利伟因家庭成员增多,经村集体同意购买第二处宅基地。法院认定其子已达分户年龄,虽未实际分户,但符合分户条件,最终维持宅基地使用权合法性。

三、宅基地总面积未超标的多宅

若农户因历史原因拥有多处宅基地,但总面积未超过省级规定标准,可合并按“一宅”确权。例如,某农户原有宅基地60平方米,后因修缮另获40平方米,总和未超当地120平方米标准,则两处均合法。

政策要点:

各省标准差异大,需查询当地规定。

超出部分需在确权证书中标注“暂缓登记”,待分户或退出后处理。

四、合法买卖农房形成的多宅

《土地管理法》第九条明确,宅基地归集体所有,但允许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。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经村集体批准,可买卖农房。村民通过买卖、赠与等方式取得同村房屋,需签订书面合同并经集体同意,形成的 “一户多宅” 受法律保护。买方因此形成的“多宅”合法,但卖方不得再申请新宅基地。例如,村民张某为改善居住条件,向同村李某购买房屋,经村委会公示无异议后,可办理过户登记。

限制条件:

买方须为本集体成员且无宅基地;

交易需签订书面合同并经乡镇政府备案。

五、因政策性调整形成的多宅

因易地搬迁、地质灾害防治等政府规划需重新分配宅基地的,农民在退出原宅基后,新取得的宅基地可确权登记。例如,因自然灾害等原因,原宅基地无法居住,经批准在其他地点新建住房,形成“一户多宅”;或者因公共利益需要,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,经安置后又获得新的宅基地等。例如,某村因水库建设整村搬迁,村民在新安置点获得宅基地,原宅基地收回前仍可保留使用。

六、合法接受赠与形成的多宅

农户接受本集体成员赠与的农房,可保留宅基地使用权,但赠与人不得再申请新宅基地。例如,村民王某将闲置房屋赠与侄儿(需为本集体成员),侄儿在已有宅基地情况下仍可接受赠与。

结语

“一户一宅”并非一刀切政策,对因合法原因形成的多宅应分类处理。农民需主动了解政策,及时办理确权登记,避免权益受损。同时,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、小产权房等违法行为。

(注:本文综合自然资源部、农业农村部文件及最高人民法院判例,政策依据截至2025年4月。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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